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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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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8 23:08:49

第一篇:合同范文

  本文目录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样本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样本责任保险合同(2) | 返回目录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二、除外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销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同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原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产品责任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本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本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四、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责任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据为依据。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单所保产品须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产品责任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责任保险合同(3) | 返回目录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第二篇:合同范文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七、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

  授权签字

  签发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发地点:

  明 细 表

  保险单号码:

  一、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二、保险财产地址:

  三、营业性质:

  四、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 目 保险金额

  (一)保险财产

  1.建筑物(包括装修):

  2.机器设备:

  3.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

  4.仓储物品:

  5.其他:

  (二)附加费用

  1.清除残骸费用:

  2.灭火费用:

  3.专业费用:

  4.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五、每次事故免赔额:

  六、保险期限:共___个月。

  自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七、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八、付费日期:

  九、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十、特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_____保险公司

第三篇:合同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

  ┃被保险人 ┃

  ┠───────────┬──────┬──┬────────┬──────┨

  ┃标记或发票号码│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

  ┃ ││││┃

  ┠─────────┬─┴──────┼──┴────────┼────┬─┨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赔款偿付│ ┃

  ┃具) ││ │地点│ ┃

  ┠─────────┼────────┼─────┬─────┴────┴─

  ┃运输路线 │自经到 │转载地点 │┃

  ┠─────────┴────────┴─────┴────────────┨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 ‰ ┃

  ┠──────────────────────────┬──────────┨

  ┃│投保单位签章┃

  ┃│ 年 月 日┃

  ┗━━━━━━━━━━━━━━━━━━━━━━━━━━┷━━━━━━━━━━┛

  运简( )no.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投保人:

  ┏━━━━━┯━━━━━━┯━━━┯━━━━┯━━━┯━━━━━┯━━━━━┓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数量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

  ┠─────┼──────┼───┼────┼───┼─────┼─────┨

  ┃ ││ ││ │ │ ┃

  ┠─────┴──────┴───┴────┼───┴─────┴─────┨

  ┃ │运输方式 ┃

  ┃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 ┃

  ┃ ├───────────────┨

  ┃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 │ ┃

  ┗━━━━━━━━━━━━━━━━━━━━━┷━━━━━━━━━━━━━━━┛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合同范文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行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 投保单号:________

  ┏━┯━━━━━━┯━━━━━━━┯━━━━━━━┯━━━━━┯━━━━━━┓

  ┃ │投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基├──────┼───────┼───────┼─────┼──────┨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险│特约├───┼───────┼───────┼─────┼──────┨

  ┃ │保险│ │ │ │ │┃

  ┃ │财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附││ │ │ │┃

  ┃ ├──────┼───────┼───────┼─────┼──────┨

  ┃加││ │ │ │┃

  ┃ ├──────┼───────┼───────┼─────┼──────┨

  ┃险││ │ │ │┃

  ┠─┴──────┴───────┴───────┴─────┴──────┨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 │占用性质: ┃

  ┃约定│ │┃

  ┠──────┴─────────────┼────────────────┨

  ┃投保人地址:开户银行: │┃

  ┃电 话:银行账号: │┃

  ┃联 系 人:财产坐落地址:____ │本投保单未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

  ┃行 业:___________ │法律效力。 ┃

  ┃所 有 制:共个地址│┃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 投保人签章:│┃

  ┃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 │┃

  ┃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 │××保险公司签章┃

  ┃的依据。│┃

  ┃年月 日│年月 日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经办人:

  企业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

  鉴于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承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值承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基├──────┼───────┼───────┼─────┼──────┨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险│特约├───┼───────┼───────┼─────┼──────┨

  ┃ │保险│ │ │ │ │┃

  ┃ │财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附││ │ │ │┃

  ┃ ├──────┼─────────┼───────┼─────┼────┨

  ┃加││ │ │ │┃

  ┃ ├──────┼─────────┼───────┼─────┼────┨

  ┃险││ │ │ │┃

  ┠─┴──────┴─────────┴───────┴─────┴────┨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

  ┃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 │ ┃

  ┃约定 │ ┃

  ┠─────┴────────────────┬──────────────┨

  ┃被保险人地址: │┃

  ┃电话: │┃

  ┃行业: │┃

  ┃所有制:│┃

  ┃占用性质: │┃

  ┃财产坐落地址:___________│××保险公司签章┃

  ┃│ 年 月 日┃

  ┃ 共 个地址│┃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即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费结算凭证(通知单)

  ┏━━━━━━━━━━━━━━━━━━━━━━━━━━━━━━━━━━━━━┓

  ┃ 保险单编号:企()字第号┃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年____底账面金额,结算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的第_____期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特别约定┃

  ┃ ├────────┼─────────┼─────────┼──────┨

  ┃ │1.│ │ │┃

  ┃ ├────────┼─────────┼─────────┼──────┨

  ┃ │2.│ │ │┃

  ┃基├────────┼─────────┼─────────┼──────┨

  ┃ │3.│ │ │┃

  ┃ ├────────┼─────────┼─────────┼──────┨

  ┃ │4.│ │ │┃

  ┃ ├────────┼─────────┼─────────┼──────┨

  ┃本│5.│ │ │┃

  ┃ ├────────┼─────────┼─────────┼──────┨

  ┃ │6.│ │ │┃

  ┃ ├────────┼─────────┼─────────┼──────┨

  ┃ │7.│ │ │┃

  ┃ ├────────┼─────────┼─────────┼──────┨

  ┃险│8.│ │ │┃

  ┃ ├────────┼─────────┼─────────┼──────┨

  ┃ │9.│ │ │┃

  ┃ ├────────┼─────────┼─────────┼──────┨

  ┃ │10. │ │ │┃

  ┃ ├──┬─────┼─────────┼─────────┼──────┨

  ┃ ││ │ │ │┃

  ┃ │特约├─────┼─────────┼─────────┼──────┨

  ┃ │保险│ │ │ │┃

  ┃ │财产├─────┼─────────┼─────────┼──────┨

  ┃ ││ │ │ │┃

  ┠─┴──┴─────┴─────────┴─────────┴──────┨

  ┃本期基本险保险金额(大写)人民币 ¥ ┃

  ┠─┬────────┬─────────┬─────────┬──────┨

  ┃ │险种│ 投保财产范围│ 保险金额(元) │┃

  ┃ ├────────┼─────────┼─────────┤┃

  ┃附│水管爆裂意外险 │ │ │┃

  ┃ ├────────┼─────────┼─────────┼──────┨

  ┃ │露堆财产损失险 │ │ │┃

  ┃加├────────┼─────────┼─────────┼──────┨

  ┃ ││ │ │┃

  ┃ ├────────┼─────────┼─────────┼──────┨

  ┃险││ │ │┃

  ┃ ├────────┼─────────┼─────────┼──────┨

  ┃ ││ │ │┃

  ┠─┼────────┴─────────┴─────────┼──────┨

  ┃保│计算公式:保险金额×费率×结算期限=本期保险费 │投保单位签章┃

  ┃险├────────────────────────────┤处 ┃

  ┃费││┃

  ┃计││┃

  ┃算││ 年 月 日┃

  ┠─┴────────────────────────────┴──────┨

  ┃本期应付保险费金额(大写)人民币¥┃

  ┗━━━━━━━━━━━━━━━━━━━━━━━━━━━━━━━━━━━━━┛

  复核: 经办:

第五篇:合同范文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 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_______(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_______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______________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原合同条款续签合同。新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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